關于開展分支機構專項整治行動 自查工作的通知
2022-04-25 09:37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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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各分支機構:
近日,民政部印發《開展全國性社會團體、國際性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》(民函〔2022〕19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對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專項整治。為做好此項工作,現將《通知》轉發各分支機構,請分支機構負責人組織填報《分支機構自查情況統計表》。
請各分支機構務必高度重視自查工作,對照自查內容,逐項進行認真分析,做到全面細致、不留死角、實事求是反映相關情況,并于4月29日前將《分支機構自查情況統計表》報送學會秘書處郵箱。
聯系人:胡雪艷 010-68511085
郵 箱:tpyxh@vip.163.com
附件:1.專項整治自查范圍
2.分支機構自查情況統計表/uploads/file/20220425/2ad732c554a39e49838844131ca26042.docx
中國太平洋學會
2022年4月21日
附件1
專項整治自查范圍
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納入本次專項整治范圍:
1.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;
2.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;
3.另行制定章程的;
4.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;
5.未按照規定程序設立的;
6.以“中心”、“聯盟”、“研究會”、“促進會”、“研究院”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;
7.名稱中使用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的;
8.除代表機構外,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;
9.分支(代表)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的;
10.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;
11.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;
12.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;
13.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;
14.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,擅自發展會員、收取會費、接受捐贈、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;
15.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一賬戶管理的;
16.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;
17.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;
18.通過收取管理費、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(代表)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;
19.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;
20.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。